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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者,得補助之,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