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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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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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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
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證書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與證書費之費額、證書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