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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場地設施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國家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場地設施設備規費收取事項,依規費
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前項規費收取事項,依本標準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依規費法及其他法
令規定。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