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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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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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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1 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之一,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