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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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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17 條
各級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
前項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從事運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
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設置及補助、安全管理內容與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除補助外,由該校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