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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EN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為促進國際體育合作,提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其推動方式、經費補助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