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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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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藝術教育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藝術教育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16-1 條
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