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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本辦法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圖書館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第一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