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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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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36 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生涯轉銜計畫內容、訂定期程、訂定程序及轉銜會議召開方式、轉銜通報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