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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4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入學年齡、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實施方式及修業年限,應保持彈性;其提早或暫緩入學、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