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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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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29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其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37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