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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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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2 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幼兒身心特性及需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之方式、內容、教材研發、教法、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幼兒園相關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