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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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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社會教育法
EN
第 1 條
社會教育依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以實施全民教
育及終身教育為宗旨。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58 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 163 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