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EN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為其子女成立之公立學校海外攬才子女專班,其學區劃分、班級編制與教師員額編制、課程、教科書選用、編班、正常教學及學習評量,得不適用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其設立、入學資格、方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