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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立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率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