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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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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