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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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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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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EN
第 1 條
為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及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特制定本條例。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59 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 163 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教育基本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