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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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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EN
第 1 條
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教育基本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13 條
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