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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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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34 條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除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外,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