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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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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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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