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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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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強迫入學條例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
EN
第 8-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