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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 EN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