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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幼兒園設有特殊教育班班級數三班以上者,亦同。
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授課時數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