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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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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6 條
保險人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及採購契約或行政契約之約定辦理本保險。
依前條規定辦理政府採購者,其採購契約金額,為辦理本保險相關行政作業事務所需之事務費(以下簡稱事務費);以締結行政契約辦理者,亦同。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免課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稅捐。
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資格與條件、辦理期間與範圍、理賠方式、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與歸屬、保險費收取、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領、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每次為一年,並與學年之起訖日一致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之保險期間得予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
前項重大手術費用之範圍、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