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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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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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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28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
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