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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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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63 條
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