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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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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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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45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學習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
前項評量方式、科目、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並得採取專案編班方式提供體育、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技藝課程,以銜接國民中學之技藝教育,其所需專業師資得由校長就校外具有專業技能之專任教師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