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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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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16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