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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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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9 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