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本辦法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
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第一項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分發方式、學分抵免、畢業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