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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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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衡酌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規劃所轄學校技職教育之實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職教育具有成效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提撥經費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