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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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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第 38 條
專科學校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組)、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各專科學校納入學則,並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