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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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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第 34 條
專科學校之課程,應以專業課程為重點,並依其發展特色及產業需要規劃各科課程;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課程,應配合後期中等教育課程發展定之。
專科學校課程由學校組成科及校級課程委員會研議,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科及校級相關課程委員會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