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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法 EN
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
,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