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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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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法
EN
第 1 條
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
,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58 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