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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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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28 條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