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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四條第五項、專科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及私立學校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私立學校得設分校或分部。
前項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該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各級學校法令之規定,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許可之。
前項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之條件及其審核程序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下簡稱公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市),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
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專科學校分國立、直轄市立(以下合稱公立)及私立。
國立專科學校及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教育部依教育政策、國家需要,並審察全國各地情形核定;直轄市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直轄市政府報教育部核定。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並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專科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或停辦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學校或專科部之縣(市),依法遴選公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一所或整併數所改制為專科學校並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其條件、資格、申請、審核程序與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組織、師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其條件、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得設專科部,其專科部設立之組織、基準、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設有專科部者,其專科部之年制、類科之設立與調整、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課程及設備等,適用本法之規定。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者,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
一、校務發展需要。
二、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須作必要調整。
前項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辦學績效不佳,教育部得命其改制為專科學校。
專科學校辦學績效不佳,經限期改善而無效果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
依第五條規定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前四項改制、停辦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因學校發展需要,得申請變更學校名稱,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其變更學校名稱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合併屬國立、直轄市立或私立專科學校相互間合併者,由教育部核定。
教育部得衡酌專科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專科學校進行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