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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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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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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31 條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
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第 40 條
專科學校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修讀學分考核及格,其後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依各專科學校抵免學分之規定辦理抵免,並酌減其修業期限;其完成應修學分及相關規定者,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
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