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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原住民公費留學保障名額之學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大陸地區學生。
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
十三、外國學生。
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外國學生。
十二、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學生之入學保障辦法,依特殊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