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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自治法規。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學校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