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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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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9 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