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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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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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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三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43-2 條
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二、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