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EN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