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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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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2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