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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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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60 條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下列之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
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
三、有價證券之借貸或為有價證券借貸之代理或居間。
四、因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代理或居間。
五、因證券業務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辦理有關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人員、業務及風險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