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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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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0 條
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7 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派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四分之一由非股東之相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第 55 條
第二章期貨交易所之規定,除本章另有規定及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外,於期貨結算機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