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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期貨商之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