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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EN
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前項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所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最低出資額,由主管機關依會員種類分別定之。
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及前條應繳之款項外,各會員對於期貨交易所之責任,以其出資額之十倍為限。
第一項會員之出資,以現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