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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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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2 條
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