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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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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應募人之請求,負有交付投資說明書之義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者,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損害之賠償責任,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第二項投資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