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前二項基金,如為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或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