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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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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15 條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募集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前項投資說明書之應行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第 36 條
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不動產資產信託準用之。